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102民初373号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赵特,该公司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晨,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日古楞,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喻吉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关 欣
(此件共2页,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