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4231号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东段(原制药总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实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铂**都10幢西一单元1604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绪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欠付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00元,由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