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6708号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爱民药厂西侧鑫特鑫电力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5813348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村北路55号之一自编A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2099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6元,减半收取21778元,由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图布新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