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县盛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宣化县盛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1974号
原告: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庄村43号玉泉联实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10107L234280104。
经营者:许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县盛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屈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583630871D。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经理。
原告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宣化县盛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智盛阳光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刘启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