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3民初10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汽车站商业街(13号二区)3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道西站社区桃花源路华邦国际2号楼2712-27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社区(石门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湘0703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8816.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816.75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