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3民初1011号之一 原告: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汽车站商业街(13号二区)3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道西站社区桃花源路华邦国际2号楼2712-27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社区(石门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0元,由原告常德中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