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876号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河家坪居委会**大道右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