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552号之一
申请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和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社区(石门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鼎城区。
***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34.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34.77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763.35元,由***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