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74号
申请保全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和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镇上街社区(石门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5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34.77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34.77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