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3108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兴路磁灶宅内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82C。
法定代表人:刘永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其桓,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锦绣路中央第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4976245G。
法定代表人:沈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计2453.5元,由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