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民初2289号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国彬,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雅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与望岭路交叉口西南角(光明商贸中心C座15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银行)与被告王国彬、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河北雅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6元,减半收取18453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