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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民初2289号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国彬,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雅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与望岭路交叉口西南角(光明商贸中心C座15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银行)与被告王国彬、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河北雅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6元,减半收取18453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