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财保90号

申请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4#地块1、3、4、5#楼一层4#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NN87。

法定代表人:何松,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昊,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西南大市场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3044414B。

法定代表人:叶南姣。

申请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故申请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1250806390090290515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立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诗琦

书记员张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s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