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7执保90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4#地块1、3、4、5#楼一层4#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NN87。

法定代表人:何松,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保全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西南大市场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3044414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保全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故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1250806390090290515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