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恒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827民初6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地块1、3、4、5#楼一层4#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NN87(1-1)。
法定代表人:何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成、吴昊,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南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3044414B。
法定代表人:叶南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余喜庆,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42万元(原告实际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7463039.62元,减去应该支出的13984850.23元,加上原告实际投入的4940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8418198.39元)及利息(利息以84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被告按约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望江县宝塔河安置点低层住宅及市政工程II标段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施工被告中标的“望江县宝塔河安置点低层住宅及市政工程II标段工程”。工程由原告垫资施工,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收取3%的管理费。业主拨付的工程款一律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转入原告指定账户。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9月16日(合同终止日),原告已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7463039.62元。业主单位两次(2019.7月、10月)拨付工程款共计10883328.58元。被告未按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原告,而是支付人工工资和材料费,拖欠原告工程款842万元。到2019年9月16日原、被告矛盾升级,原告撤出工地,同日被告将工程交予他人施工。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份,“望江县宝塔河安置点低层住宅及市政工程II标段工程”由反诉人作为承包人中标,被反诉人多次找到反诉人要求内部承包施工,反诉人明确告知该项目垫资数额大、工程质量要求高,被反诉人声称能够完成。为此,2018年10月31日被反诉人就承包该工程与反诉人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承包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第五条第1项第①款约定:“本工程由乙方自行管理,并独立承担涉及该工程的材料、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责任”;第十条第(3)项第3款约定:“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一条特别约定:“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违约金壹佰万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协议签订后,被反诉人因严重缺乏资金,无法维持工地的正常运转,造成工地多次停工,除近千万元的外欠款外,反诉人为了维持项目的运营被迫借款2699335元给被反诉人用于项目周转。反诉人作为项目的承包方,必须对工程质量以及因该公司对外的欠款负法律责任。业主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到反诉人账户后,反诉人作为项目承包人有法定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外欠款等相关费用。被反诉人因缺少资金对外以项目名义欠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了协议的初衷。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没有履行承包协议书的基本能力,该项目对外负债近千万元均由反诉人予以偿还和支付,被反诉人多次停工闹事,恶意诉讼等种种行为,足以认定被反诉人严重违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当日解除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望江县宝塔河安置点低层住宅及市场工程II标段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
二、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望江县宝塔河安置点低层住宅及市政工程Ⅱ标段工程中垫资所有费用为4591560元【4271560元+670000元(项目开支及其他费用)+160000元(损失补偿费)+4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550000元(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回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三、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资1000000元。余款3591560元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业主单位每批拨付工程款的10%返还给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款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无论业主单位是否拨付工程款,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迟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垫资款。
五、如果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三项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各自经手的对外债务各自承担,项目盈亏与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七、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望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提供担保的房产、车辆的解封。
八、本诉诉讼费70740元,减半收取35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13800元由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光肖斌
审 判 员  徐栋材
人民陪审员  夏礼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雨薇
书记员胡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