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民初2843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对谢业平与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加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0827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中“(2021)皖0827民初2850号”补正为“(2021)皖0827民初2843号”。
审 判 员 光肖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诗琦
书 记 员 胡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