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2188号
原告:孙万生,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竹保,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南大市场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3044414B(1-5)。
法定代表人:叶南姣,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万生与被告叶竹保、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孙万生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万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3.5元,由孙万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胜
审 判 员  李政海
人民陪审员  王先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