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93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74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保全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南大市场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3044414B。
法定代表人:叶竹保
被保全人:铜陵市滕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A座铜官数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W1QJ66G。
法定代表人:叶竹保
被保全人:叶竹保,男性,198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滕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竹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滕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288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叶竹保价值37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