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程年国、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882民初3651号 原告:程年国,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南大市场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8005730444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潜山市龙潭乡人民政府,住安徽省潜山市龙潭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816T。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程年国与被告***、安徽皖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宇公司”)、第三人潜山市龙潭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潭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年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被告皖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第三人龙潭乡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年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支付程年国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022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三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程年国承担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潜山市龙潭乡畅通工程项目***施工工程进行招投标,皖宇公司中标,并将该工程转包给***进行施工。2017年4月,***将该工程再分包给程年国施工。程年国按约施工,并于同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2022年1月29日,***与程年国进行结算,***欠程年国工程款50万元,***向程年国出具一份欠条。后程年国多次催要未果,致讼始。 皖宇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由皖宇公司中标施工是事实。二、程年国是否在该工地进行施工,与***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皖宇公司不清楚。三、涉案工程相关的验收以及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程年国要求皖宇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给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程年国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龙潭乡政府述称,一、对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及招投标问题没有异议,情况属实。二、本案第三人作为发包方,承包人系皖宇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的施工合同系第三人与皖宇公司之间,第三人不认识程年国,也不清楚其施工情况。三、第三人作为发包方,已按审计报告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并无拖欠。综上,请求驳回对第三人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8日,皖宇公司与龙潭乡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潭乡政府将“潜山县龙潭乡***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老村道加宽(***)”发包给皖宇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595163.04元,工期120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下5%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皖宇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施工。 2019年8月19日,潜山市审计局委托***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潜山县龙潭乡***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老村道加宽(***)”结算价款进行审查,该工程送审总金额为3995520.89元,经审核该工程结算金额为3607339.81元。 龙潭乡政府于2017年1月26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同年5月11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42万元,同年12月11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560元,2018年2月13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640160元,2019年2月2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同年7月29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同年11月14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45880元,2020年5月13日向***支付工程款17万元,2021年2月10日向皖宇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2021年10月20日向皖宇公司支付130739.81元。上述工程款合计3607339.81元。 皖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皖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支付案涉工程价款的明细表及转账凭证,证明皖宇公司已向***支付全部工程款。程年国对皖宇公司工程款明细表及转账凭证均无异议。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程年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结欠程年国工程款50万元。经程年国催要,***于2022年1月29日向程年国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龙潭乡***施工工程款共计伍拾万元整(¥500000.00),此工程款由本人***支付,此工程款由龙潭乡政府支付,如六月初不到账,由***和程年国共同起诉龙潭政府”。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潜山县龙潭乡***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老村道加宽(***)结算审核报告书》《欠条》、转款凭证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皖宇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又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程年国,皖宇公司与***之间的转包合同及***与程年国之间的违法分包合同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龙潭乡政府已将案涉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皖宇公司,皖宇公司亦按照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故***拖欠程年国的工程价款应由***支付。因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程年国支付工程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程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淑娴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义务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