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国通苗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国通苗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02财保31号

申请人:商洛市国通苗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江南小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523。

法定代表人施猛,董事长。

被申请人: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南街社区南街**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3013。

法定代表人:王宣东,董事长。

申请人商洛市国通苗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工农路支行账户的存款在13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工农路支行账户的存款在13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茹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