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煜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煜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138号725房。 法定代表人:严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大成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9号紫荆花园C9幢三单元6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煜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湖北大成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42元,减半收取1326.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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