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才与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03民初5684号
原告:**才。
委托代理人:苏东、***,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16楼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才与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才诉称,2015年6月15日,原告带领工人对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环球金融中心大厦4楼办公室维修工程进行油漆、木工、瓦工、电工、水暖、挂大理石、力工。2015年7月20日,双方就人工费进行确认,该被告委派现场管理人员**在人工费确认单签字。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被告应付人工费、管理费合计1736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工费、管理费合计173635元及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对,原告在涉案环球金融中心大厦4楼办公室维修工程施工属实,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而是将工程承包给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工程结算问题,我公司应与欧尚公司结算,至于欧尚公司是否拖欠原告款项应由欧尚公司与原告结算,与本公司无关。
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承包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属实,是原告施工属实,欠原告工程款属实,由于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给付我方工程款,我公司也没有与原告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将其环球金融中心大厦4楼办公室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的油漆、木工、瓦工、电工、水暖、挂大理石等所有劳务全部分包给原告,2015年7月20日,经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原告完成工程的人工费、管理费合计173635元。因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未予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现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费明细、沈阳太平洋大厦北我办公室维修情况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双方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的人工费和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人工费、管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人工费和管理费的问题,因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对性,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故原告此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欠款利息问题,因原告与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才工程的人工费、管理费合计173635元;
二、驳回原告**才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6元,由被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佳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