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2执49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
本院在执行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202执4971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余额均不足人民币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及证券;名下无车辆登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