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1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尊餐厅俱乐部。
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左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圣泽,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洁金,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963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洪武,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尊餐厅俱乐部与被上诉人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尊餐厅俱乐部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尊餐厅俱乐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尊餐厅俱乐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尊餐厅俱乐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高寒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