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213号
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韵,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辽宁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女
被告:温贺洋,男
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贺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公告费520元(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均由原告大连欧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晨
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