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某某道清泥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清泥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清泥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清泥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1180.10元及利息(以392180.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目前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