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双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3715元。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经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芜区凤城××街××楼巷房产一处,首查封案件已启动该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于2022年8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