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某某昙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执4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双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昙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4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昙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7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