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330号 原告: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7304862X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967481430J。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莱芜市钢城热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