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欣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2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欣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欣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103499.7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费147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巍
代执行员***
代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