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3733号之一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185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锦江大道东2号B座康盛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153820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1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356.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56.17元,由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356.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