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5民初2364号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浩天(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锦江大道东2号B座康盛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104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