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易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9922号
原告天津华易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北辰***道北南仓道南(**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610675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1851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天津华易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易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易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23元,减半收取计19111.5元,由天津华易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