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四达技术服务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四达技术服务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6238号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四达技术服务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兴隆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汉油田四达技术服务潜江有限责任公司、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