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67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天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38787605F。
法定代表人:李海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丰,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叶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花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27173988。
法定代表人:宋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顾秀梅,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新世寰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工业经济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1PX2N97B。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天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叶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世寰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天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绿叶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世寰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天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14元,减半收取265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57元,由原告常州市天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潇沛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花贵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