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名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旭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1402号
原告:东莞市名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8N。
法定代表人:林媄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旭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335X6。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原告东莞市名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旭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名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名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俊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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