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1833号
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辛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陈登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飞(系特别授权代理),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与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高青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峰寰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峰,被告高青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韩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峰寰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应收货款483583.24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产生的违约金、利息及因催款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176140.06元(可提供银行利息支出证明及相应费用单据);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底,原告中标被告信息化建设项目,有中标公示及采购合同。2016年12月19日,原告及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017年2月起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合同约定2017年2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支付货款1210388元,但被告无故拖欠货款,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多次前去上门催收,但被告多次承诺付款后又以各种理由再次推诿并延后支付,多次出尔反尔。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高青县医院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尚不够支付货款的条件。主要表现在:1、原告启动合同项目超时。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数次不能够达到测试要求的情形,经原告工程人员多次确认仍不能达到要求,并且违反合同目的项目不能进行扩容,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3、双方尚未对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原告不具备索要后期货款的条件。4、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双方盖章后经山东金卫医药信息公司审核并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后生效,该合同至今未经该公司盖章,说明未达到约定的生效条件。综上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所诉货款,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济南峰寰电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与原告的采购合同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采购及销售情况属实,并按时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2、原告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1份,证明原告利息支出属实。3、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官方公布的融资贷款利息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要求的利息金额。4、滴滴乘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多次前去催收货款。
高青县医院围绕其辩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方工作人员刘士伟、王政、顾羽翼、怀旭在项目上线过程中与被告方工程师共同记录的项目问题记录单7份,证明该项目始终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2、高青县医院关于超融合项目的进展纪实,该纪实得到了原告方上述四名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证明该项目存在众多问题,尚未解决。3、高青县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JW-GQXYY-2xxxxx)资料汇编,证明涉案项目系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山东金卫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卫公司)受托,就高青县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包02为超融合架构平台设备。2016年12月15日,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作为投保人出具承诺函,载明:“我方承诺为高青县人民医院超融合架构提供三年售后服务期,另外我方将提供4-7天的培训期,并保证使用方掌握使用要领为止。”2016年12月16日,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以1210388元的价格中标高青县医院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DJW-GQXYY-2xxxx)包02:超融合架构平台。
2016年12月19日,高青县医院(甲方)与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高青县医院(甲方)所需包02为超融合架构平台(货物名称)经山东金卫公司以SDJW-GQXYY-2xxxx(采购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合同金额为1210388元,付款方式为货物支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即847271.6元,半年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货物验收合格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山东金卫公司审核并在本合同上盖章确认后生效。甲方处由高青县人民医院加盖公章,代理人韩鹏飞于2016年12月19日签字,柴巨川副院长于2017年6月13日签字,乙方处由济南峰寰电子公司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采购合同后附《分项报价》、《配置清单》、《售后服务承诺》各一份,对设备的单价、型号、规格参数、售后服务等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济南峰寰电子公司根据合同提供相应货物并安装、调试,在系统上线中出现系列问题。根据高青县人民医院系统上线问题记录单显示:1、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服务器机柜和网络机柜非正品图腾机柜,做工差,导致不对称,服务器无法上架;解决办法:更换正品机柜;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顾羽翼、刘士伟、王政;时间:2017年3月25日。2、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PACS服务器黑屏无法启动;解决办法:联系峰寰电子工程师,厂商远程协助解决;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顾羽翼、刘士伟、王政;时间:2017年4月15日。3、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PACS服务器数据无法拷贝,磁盘空间大小共16T,但实际占用7个多T就无法继续写入了,服务器硬盘插槽背板为空,无法扩容;解决办法:联系峰寰电子工程师解决,峰寰电子工程师承诺在保修期内可以扩容,但需要额外投资;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顾羽翼、刘士伟、王政;时间:2017年4月21日。4、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PACS系统数据量巨大,测试效果不稳定,暂缓上线时间;解决办法:要求峰寰电子提供针对PACS备份方案及应急措施;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顾羽翼、刘士伟、王政;时间:2017年5月20日。5、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His系统、电子病历等业务系统频繁出现业务中断;解决办法:联系峰寰电子工程师,已离职,后联系厂商工程师,厂商通过后台源代码,将磁盘分配模式改为预分配;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怀旭、王政;时间:2017年8月25日。6、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超融合虚拟化负载崩溃,web管理界面无法打开,电子病例业务系统中断;解决办法:联系峰寰电子工程师,厂商远程协助解决;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怀旭;时间:2017年9月5日。7、项目名称:超融合架构平台项目;故障描述:院内所有业务系统时断时续,非常不稳定;解决办法:厂商工程师远程解决;医院工程师:王帅;施工单位人员:怀旭;时间:2017年9月6日。高青县医院超融合项目纪实记载:……2017年3月份开始,我院正式启动超融合项目实施工作……8月25日晚,业务系统全部停机,深信服厂商工程师现场将服务器磁盘分配模式更改为预分配模式,该问题得到暂时解决。至此,我院信息系统全部上线超融合平台,但是有部分功能仍实现不了和前期考察结果不符达不到验收标准。继续联系峰寰电子以及深信服公司,希望尽快解决。落款:信息科2017.9.5,顾羽翼、刘士伟、王政、怀旭签字。关于非正品机柜问题,济南峰寰电子公司辩称在发现机柜质量问题后,立马与上游供货方协商并进行了免费调换,高青县医院予以认可。济南峰寰电子公司辩称公司未收到相关信息,顾羽翼、刘士伟、王政、怀旭是其公司工作人员,但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签字,济南峰寰电子公司对上述辩解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高青县医院提供的系统上线问题记录单及高青县医院超融合项目纪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济南峰寰电子公司给高青县医院出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高青县医院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支付326804.76元,2017年8月30日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24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8日支付10万元,共计支付货款726804.76元,剩余货款483583.24元尚未支付。原告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与被告高青县医院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济南峰寰电子公司向被告高青县医院供货,被告高青县医院应及时支付货款。
被告高青县医院辩称涉案合同未经过山东金卫公司审核并盖章确认,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经查证,涉案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当事人均有实际履行行为,其实际履行行为改变了合同的生效条件,故该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诚信履约,本院对被告高青县医院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济南峰寰电子公司主张其依约交付所有设备,经过两三个月的调试,系统全部上线,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一直使用涉案的平台项目,被告高青县医院应支付所欠货款483583.24元,提供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为证。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数次不能够达到测试要求的情形,经原告工程人员多次确认仍不能达到要求,双方尚未对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原告不具备索要后期货款的条件,并提供原告方工作人员刘士伟、王政、顾羽翼、怀旭签字确认的在涉案项目上线过程中与被告方工程师共同记录的系统上线问题记录单及高青县医院超融合项目纪实为证。经调查,经双方验收合格系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配置清单履行了交货义务,对被告抗辩的非正品机柜问题,原告与上游供货方协商并进行了免费调换,高青县医院予以认可;原告亦配合被告对系统上线问题记录单上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解决;根据被告提供的由原告方四名工作人员签名认可的落款日期2017年9月5日超融合项目纪实记载“……2017年3月份开始,我院正式启动超融合项目实施工作……至此,我院信息系统全部上线超融合平台,但是有部分功能实现不了和前期考察结果不符达不到验收标准……”;结合被告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2月8日先后四次共计支付的726804.76元货款,可认定原告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后,虽未经验收,但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且其医院信息系统全部上线超融合平台,并支付大部分货款,应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10%的货款即121038.8元作为质保金,因原告在质保期内未能解决超融合平台的部分功能无法实现问题,对原告主张该部分价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货款726804.76元应予扣除。综上,本院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62544.44元(1210388-726804.76-121038.8)。
因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济南峰寰公司主张被告高青县医院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1601元。经查,原被告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计算方式,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向被告主张,应当自原告向被告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8.3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8.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合同总金额年利率1%主张违约金17939.06元,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比例、计算标准,原告提供的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故对原告主张违约金17930.0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催款发生的差旅费2600、误工费4000元,被告抗辩合同没有约定不同意支付,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2544.44元。
二、限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362544.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8.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7元,减半收取5199元,由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负担1830元,由原告济南峰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