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

俞建国与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5296号
原告:俞建国,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四春,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50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卉,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国与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建国负担。
审判员王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