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华装饰分公司、应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3793号
原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始丰路169号生产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许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华装饰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天和大厦6楼。
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应鹏,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50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华装饰分公司、应鹏、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华装饰分公司、应鹏、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