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

周文军、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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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75号
原告:周文军,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50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荣琪。
原告周文军诉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原告周文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周文军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5元。原告周文军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军未按期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周文军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碧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