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182执1175号之七
***、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82民初2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35797.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182执11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