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飞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百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临沂商城瞬赢货物托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1民初1531号

原告:山东飞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万佳达电子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068721373J。

法定代表人:马井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刚,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百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豪德建材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HL2H69。

法定代表人:王化平。

被告:临沂商城瞬赢货物托运部,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商城兰华营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MGY9J5L。

投资人:季江涛,经理。

原告山东飞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光电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光照明公司)、临沂商城瞬赢货物托运部(以下简称瞬赢托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跃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刚、被告瞬赢托运部的法定代表人季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光照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跃光电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百光照明公司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1255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原告购买被告价值31255元的电器一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当日向被告账户转款31255元,2019年5月20日被告将该批货物交由被告瞬赢托运部托运,但该批货物至今未送至原告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应依法解除,被告应返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百光照明公司未作答辩。

瞬赢托运部辩称,我方负责运输货物,运输车辆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小部分货物包装受损,但货物未受损,我方为货物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值仅300余元,货物第一时间运送至原告指定的收货地点,但原告不接收,我方与原告多次沟通未果,就又把货物运回我方厂房,至今货物仍在我方厂房。我方发货单上明确提示贵重物品丢失可赔、损毁不赔。我方愿意酌情赔付,但仅针对损毁的包装进行赔付,不愿意赔付全部货款。

经当事人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0日,原告飞跃光电公司与被告百光照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飞跃光电公司向百光照明公司购买共计31255元的货物,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一次性付清,产品质保两年,合同未就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或货物风险转移作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飞跃光电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百光照明公司支付货款31255元。百光照明公司则于当日将货物送至被告瞬赢托运部委托托运,瞬赢托运部接收货物后开具《山东瞬赢物流货物托运单》,载明线路为临沂至兰州、收货人马井立、发货人大昌、货名为灯具、件数为16、运费提付、提付合计零元整。

货物运输途中,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瞬赢托运部称事故处理完毕其立即将货物运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因货物受损拒收货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飞跃光电公司当庭就瞬赢托运部该部分陈述是否属实未作明确表述,庭后亦未提交落实结果。飞跃光电公司称因未收到涉案货物,遂另行购买货物,并提交2019年5月26日《中国·邦太货物托运单》一份,载明发货人为大昌照明,货物名称为灯具。

飞跃光电公司主张百光照明公司未按约供货,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百光照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百光照明公司返还货款31255元,同时要求瞬赢托运部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百光照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转账回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百光照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根据原告提交的《山东瞬赢物流货物托运单》及庭审调查,能够证实被告百光照明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已将货物交付瞬赢托运部进行托运,因原告和百光照明公司未对交付地点及风险承担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的规定及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被告百光照明公司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瞬赢托运部应视为已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以百光照明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百光照明公司返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瞬赢托运部作为承运人,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要求瞬赢托运部承担连带返还货款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百光照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飞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山东飞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密永梅

人民陪审员  冯倩倩

人民陪审员  房兆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