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6民初2348号
原告:申友方,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经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2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原告申友方与被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申友方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友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友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申友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