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6232号
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箭道街8号经协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唐文萍董事长。
被告:贵州长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与兴筑路交叉口处电商发展中心三号3-09-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意。
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