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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鄂02行终135号
上诉人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财政行政征购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星河 审判员  汪洪安 审判员  刘海军
法官助理安琼 书记员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