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281行初101号
原告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宁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台耀君
审判员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