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一终字第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9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