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润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3财保28号
申请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安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润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2017年2月7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严子真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