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徐小英,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贾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兴海,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斌,公司经理。
原告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保全费290元,共计517元,由原告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圣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