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北京福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753号
申请人: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DE4909T。
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徐小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704269P。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贾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93774374E。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原恒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净源海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圣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