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剑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0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剑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四川剑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4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省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剑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4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且被法院查封、冻结,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